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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派出所里自伤引发警察“法定职责”讨论

2001-12-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9月17日星期天上午,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派出所民警发现一个50多岁的老头在路上转悠。他说自己叫陈志平,是从敬老院出来的,但说不出敬老院的名称和地址。民警便把他带回派出所治安接待室。中午时,陈志平将门反锁,用打火机把沙发点燃,其后背严重烧伤。警察将陈志平送往医院,在近8个月住院治疗中,派出所先后垫付了6万元。

今年9月20日,陈志平将四季青派出所告到海淀区法院,向派出所索赔今后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69万元。理由是派出所在将陈志平带回后,违反行政职责,导致陈志平被火烧伤。

经医院鉴定:陈志平由于患有慢性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在被烧伤前后存在一定程度的意识障碍,故属于限定责任能力。12月6日法院判决:驳回陈志平诉讼请求。

本案审判长王燕说,四季青派出所将迷路的陈志平带回派出所,就是在向陈提供救助。派出所没有根据陈志平不能说明敬老院名称、地址的情况,认定陈志平精神状况异常并且派专人看护,以致发生陈志平将自己严重烧伤,派出所对此存在一定过错。但是,目前法律尚无公安机关对于被带到公安机关的走失人员负有监护义务的规定;民警也不是精神病学的专业人员,要求他们在短时间内对症状并不明显的精神病人作出准确判断,确实难以做到。

王燕法官说,仅有的一部派出所条例是50年代制定的,已不能适应派出所现实工作的需要。“有困难找民警”,但社会要求又没有法律来明确规定,这里出现了法律空白。海淀区一些人大代表认为:提倡派出所为群众排忧解难,但其中哪些事项属于派出所的法定职责,派出所应当如何履行?应有专门规定。

(《北京晚报》200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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