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用户“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今年1月10日,姜先生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赔偿损失2000元。
法院认定,刘某故意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后,网络用户拨打姜先生手机与其联系,致使姜先生支付本不应支出的花费,同时,姜先生正常的生活也受到侵扰。刘某的行为已侵犯了姜先生的合法权益。经法院调解,刘某给予姜先生经济赔偿41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90元。(《中国消费者报》20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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