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与公安分局联手办案,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如果公检法机关毫无原则地联手合作、一体化办案,那么监督机制就被虚置,错案和不公正就会普遍存在。
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各司其职,是三机关的共同职责。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案件承办人“相互交流和学习”,打成一片,不利于检察院开展工作,更不利于人们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中国青年报》2002.2.25廖加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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