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工作人员告诉郭女士,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4条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而郭女士的丈夫自最后有他的消息至今已经5年过去,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在法院判决宣告之后,被宣告死亡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同时对其丈夫的财产也发生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法制报》200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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