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历史名园禁止损毁、改建、拆除原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禁止建设影响原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园内禁止设置大型游乐设施,已设置的应限期拆除。历史名园周边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形式、体量、色彩须与公园景观协调。对无法再造和无法再生的自然景观或具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禁止改变原风貌和格局。对反条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京华时报》200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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