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李福寿笔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更名行为不属于盗用、假冒李福寿姓名,而且未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德、公共利益的方式侵害李福寿的姓名权,应属于依法获得企业名称权。12月4日,北京市宣武法院驳回了李福寿5子女向“李福寿”制笔公司索赔65万元的诉讼请求。
(《北京晨报》200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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