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此解释说,原告在北京提款属异地取款,其间需要一段核实的时间。因原告的多次错误操作导致没有取出款。经核实后,银行已及时将200元记入了原告的账户,亦被取出,银行对此并无过错。
法院认为,该银行对此次事件的处理并无不当,判决银行支付原告交通费等共计930元整,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12元,由原告负担9950元。法官提醒,当事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要合情合理合法,否则有可能要自担风险。(《北京晨报》20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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