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2日下午,北京李大爷骑自行车时将颜女士撞倒,后将伤者送到医院抢救。8天后,颜女士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石景山交通支队分析认为,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不能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颜家将李大爷告上法院,索赔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60万余元。
庭审中,李大爷认为他的自行车状况正常,经交管
法官审理后认为,损失应由双方分担。判令李大爷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7万余元。 (《法制晚报》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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