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17时40分许,连海明酒后携带两个提包在长安区韦曲街办西长安街公交站乘坐600路公交车。当他从前门上车时,公交车司机李保军例行安检,让他打开提包接受检查。连海明看到其他乘客并未例行安检也能上车,认为安检员歧视他这个衣
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连海明在公共场所编造其携带炸弹的虚假恐怖信息,引起公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遂判处连海明有期徒刑2年。
(《人民法院报》12.18 阿尼沙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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